国家药监局重拳出击 整治药品流通违法经营
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,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3日发布公告,对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开展集中整治。
公告要求,所有药品批发企业首先开展自查,对本企业是否存在涉嫌挂靠、走票,伪造药品采购来源,虚构药品销售流向,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等10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对照检查,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,将自查与整改报告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。
各省级食药监管部门将根据企业自查和整改情况实施监督检查。对能主动认真查找问题,并积极纠正的企业,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到期未报告的,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,列为重点检查对象。对拒不报告、谎报瞒报以及自查不认真、整改不到位,且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,从严、从重查处,直至吊销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;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,并向社会公布其姓名和身份信息;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,实施联合惩戒。

专项整治呈现6大共同特点
从已下发通知的省市的整治行动和方案来看,呈现以下共同特点:
1、大都召开过“两会”:药品经营企业“挂靠过票”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、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会。(重点明确、方向明确)
2、整治持续时间长:大部分都是从5月份开始,一直持续到10.1国庆节前。(让整治之风劲吹)
3、倒查3年:追查药品批发企业2013年7月1日以来的全部经营行为!(过往也究!)
4、坦白从宽、抗拒从严:不搞一棍子打,都从企业自查开始,给予企业整改机会。(不规范的得收敛了)
5、坚持“双随机”原则:随机抽查被检查企业、随机确定检查人员,强调飞行检查的突然性。(动真格,打硬仗)
6、突击检查与常态检查相结合,对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整治将成新常态。(“回头看”督查)
药监总局圈定10大违法行为
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自5月3日起,所有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对本企业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开展自查:
(一)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、资质证明文件、票据等条件;
(二)从个人或者无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的单位购进药品;
(三)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,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,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;
(四)伪造药品采购来源,虚构药品销售流向,篡改计算机系统、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,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、票据、凭证、数据等,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、不真实,经营行为无法追溯;
(五)购销药品时,证(许可证书)、票(发票、随货同行票据)、账(实物账、财务账)、货(药品实物)、款(货款)不能相互对应一致;药品未入库,设立账外账,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,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;
(六)将*品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,或者进行现金交易;
(七)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;
(八)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、运输、进行温湿度监测;
(九)擅自改变注册地址、经营方式、经营范围销售药品;
(十)向药品零售企业、诊所销售药品未做到开具销售发票且随货同行。